明令停用仍继续运行,22万罚款背后是5级安全风险的漠视
据信用中国行政处罚信息栏披露,5月19日,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杨柳煤矿(下称"杨柳煤矿")因使用未经定期检验、且已被专业检验机构判定为"不符合要求"的特种设备,被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: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,并处以罚款22万元。
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为濉市监孙罚﹝2026﹞318号。
时间线还原:一份"停药警告"被当作耳旁风
事件的脉络相当清晰,也正因为清晰,才更令人警醒:
2026年3月3日,杨柳煤矿就其在用的特种设备——一台空气过滤器(压力容器,设备代码:217032M212019B0202,检验有效期至3月15日)向淮北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申请定期检验。
同一天,检验中心即出具《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》:光谱检测发现该容器封头Mn(锰)含量与制造文件中标注的Q345R材料标准Mn含量不符,材质一致性存疑,明确建议——更换容器,未经整改完毕前停止使用该容器,并要求4月3日前报送处理结果。
然而,杨柳煤矿并未执行停用指令,而是让这台"身份不明"的压力容器继续带病运行。更值得追问的是:值班人员的巡查记录全部填报为"设备运行正常",隐患被系统性遮蔽。
直到2026年3月26日,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,设备才被实际停止使用——距收到停用通知已过去整整23天。
4月3日,检验中心正式出具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》(编号:FRD41-26-0206),给出最终结论:安全状况等级评定为5级——不符合要求,直接原因是"该容器材质不明……依据《TSG21-2016》8.5.2(2)定为5级",并要求停用并更换合格压力容器。
何为"5级"?在压力容器安全评定体系中,5级意味着——缺陷严重,难以或无法修复,应予以报废/判废不得使用。换言之,杨柳煤矿让一台已被实质判废的设备继续承压运行近一个月,且日常巡检档案做了合规假象的粉饰。
处罚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(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情形),作出了上述罚没决定。
"智能化示范矿"的安全管理反差
公开资料显示,杨柳煤矿地处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孙疃镇,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80万吨/年,2011年底建成投产,曾先后获评"国家级智能化示范煤矿""国家级绿色矿山"等称号,是淮北矿业集团的骨干矿井之一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,该分支机构成立于2020年(负责人刘彤),母公司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(600985.SH)注册资本100亿元,法定代表人孙方。
然而,"智能化""绿色""示范"的标签之下,基层执行层面暴露出的问题却颇为刺耳:

值得注意的是,就在处罚决定作出约一周后——5月26日至28日,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会同安徽省能源局、淮北市应急管理局刚刚对杨柳煤矿开展了联合现场行政检查,重点聚焦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及"八条硬措施"落实情况。这一时机上的叠加,耐人寻味。
母公司淮北矿业业绩承压,安全投入与管理的隐忧不容忽视
跳出单次处罚看大局。淮北矿业(600985.SH)近两年正处于一个业绩下行与转型阵痛期:
2025年全年:实现营业收入约412.38亿元,同比下滑37.4%;归母净利润15.06亿元,同比大幅下滑68.98%,基本每股收益仅0.56元,分红率44.71%。
2026年一季度:营收101.97亿元(同比-3.80%),归母净利润4.91亿元(同比-29.00%),虽然环比有所修复、经营现金流改善明显,但吨煤售价与盈利能力的同比降幅依然醒目。
行业层面,2026年一季度动力煤现货价格仍在下行通道,下游电力、钢铁、建材需求偏弱,煤企普遍"增量不增利"。在这样的利润挤压周期里,企业往往面临一个危险的诱惑——为了维持运转效率,对"暂时还能跑"的设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,推迟检修、压缩非生产性支出。
本案恰恰提供了一个反面注脚:那台被判定5级的空气过滤器,并非毫无预警地爆炸或泄漏,而是经历了完整的检验—预警—搁置—隐瞒—执法叫停全过程。真正的问题不在技术检测失灵,而在预警信号被组织内部的麻痹与侥幸所消化。
法规链接:22万罚款的法律标尺
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:违反本法规定,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,或国家明令淘汰、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,责令停止使用,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。本案中22万元的裁量,处于法定幅度的中上区间,反映出监管部门对"明知故犯"情节的认定态度。
短评
22万元,对一家年营收超四百亿的上市煤企而言只是一粒沙。但这粒沙的价值在于它撬开了一条缝隙,让人看到:再先进的智能化标签,也兜不住基层一线"把停用通知书当废纸"的执行塌方。压力容器安全状况5级意味着什么,煤矿系统不会不懂——真正该被更换的不只是那台材质不明的过滤器,更是"设备还在转就等于一切正常"的管理惯性。